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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务】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6   编辑:   作者:财务处   审核:   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粤财库〔2012〕29号 2012年7月16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库〔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省级公务卡改革自2008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下同),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各一级各单位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7月25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同时,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基层预算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单位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改革力度。各一级预算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将公务卡改革推进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并督促基层预算单位开立和规范使用公务卡,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四、为确保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有效实施,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未开立公务卡、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提取现金较多的预算单位。对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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